( 1) | 前言 |
| 1.1 | 聖靈所賜超然的恩賜是聖靈隨己意賜下的,不是藉著人操練而得,我們應當看自己看得合乎中道,按神所賜的恩賜,專一事奉。 |
| 1.2 | 神是藉著聖靈,透過聖經,引導我們的道路。神對我們的生活上的帶領,總不離開聖經的教導和原則。因為神的話是永不改變的,神也不會背乎祂自己,(提後二13)所以,我們要多「操練」讀神的話,來傾聽主的話。 |
| 1.3 | 神的話語總要比我們自己的感覺更可靠,所以我們一切的感覺總要以聖經為依歸、用聖經來察驗。因為聖靈是不會錯的! |
| 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大神蹟,大奇事,倘若能行,連選民也就迷惑了。看哪,我預先告訴你們了 。(太二十四24~25) |
| 因為時候要到,人必厭煩純正的道理,耳朵發癢,就隨從自己的情慾,增添好些師傅,並且掩耳不聽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語。(提後四3~4) |
| 弟兄們,論到我們主耶穌基督降臨,和我們到他那裡聚集,我勸你們,無論有靈,有言語,有冒我名的書信,說主的日子現在到了,不要輕易動心,也不要驚慌。人不拘用甚麼法子,你們總不要被他誘惑,因為那日子以前,必有離道反教的事,並有那大罪人,就是沉淪之子,顯露出來。(帖後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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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仰宣言 |
| 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弗四4~6) |
| 2.1 | 神 |
| | 2.1.1 神是宇宙的創造者(創一1,26,27;三22;詩九十2) |
| | 2.1.2 神是自有永有的。(出三14) |
| | 2.1.3 神以三位一體永遠存在:聖父、聖子、聖靈。三位同等為一神。 (太廿八19;彼前一2;林後十三14) |
| 2.2 | 三位一體的神 2.2.1 三位一體是基督教信仰的基礎,也是本會的信仰基礎。 2.2.2 三位一體的神乃真理的奧秘。人的理智不能測量三位一體,人的邏輯也不能解釋這個教義。 2.2.3 在創一26,三22,十一7,賽六3中所用的複數名詞「我們」是指神-三位一體的神。 2.2.4 新舊約強調神在本質上是一,就是神只有一位,是獨一的。 「獨一」原文是「合一」的意思,這不但強調神的獨一性,也強調神的合一性。 (申六4;可十二28~19,雅二19) 2.2.5 聖父、聖子、聖靈不是一位的三個不同稱呼,也不是三個不同的角式。 聖父、聖子、聖靈不是 三位神。 2.2.6 聖父、聖子、聖靈同樣稱為神,但神只有一位。 (羅一7;約一1;徒五1~4;申六4;約壹五20;徒五3~4;提前二5) 2.2.7 按位格說,神是三位,但三位中的任何一位,並非三分之一神,而是整個的神。 (無論在父或在子或在聖靈裡,各自都是整個的神) 2.2.8 聖父、聖子、聖靈往往顯出三個不同的位格,又可在任何時間、空間存在。 (參太三16~17;路一35;約十四16~17) 2.2.9 三位在本質上平等,同尊同榮。(太廿八19) |
| 2.3 | 聖子-耶穌基督 2.3.1 聖子耶穌基督是三位一體真神的第二位格。 2.3.2 聖子耶穌基督為拯救人類,道成了肉身,由童貞女馬利亞藉著聖靈感孕而降生為人。 (約一14;太一18~25) 2.3.3 聖子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賽九6;約三16;來四14;羅一3~4) 2.3.4 聖子耶穌基督是與聖父及聖靈同等。(約1~5,十30,十四10~30) 2.3.5 聖子耶穌曾在地上無罪活過人生,並將自己獻上成為最完美的祭, 為所有的人類死在十字架 上。三天後從死裏復活,彰顯祂勝過罪與死亡的權勢。祂升到天上的榮耀,有一天要回到地 上來作萬王之王、萬主之主。 (來四14~15;林前十五3~4;羅一3~4;徒一9~11;提前六14;多二13) |
| 2.4 | 聖靈 2.4.1 聖靈與聖父、聖子同等。(約十五26;徒五3~4;林後十三14;太廿八19;林後三17) 2.4.2 祂來為要叫人知罪。(約十六 7~11) 2.4.3 祂來也是要幫助我們認識基督。(約十六12~15) 2.4.4 祂在人得救那一刻,便住在每一個基督徒裡面。(約十四16~17) 2.4.5 祂供應每個基督徒每天生活的能力。(徒一8) 2.4.6 祂引導信徒進入真理。(約十六13) 2.4.7 祂賜屬靈恩賜給每一個得救的信徒。(林前十二4-11) 2.4.8 基督徒每天應該過被聖靈管理的生活。(弗五18;加五25) 2.4.9 聖靈使人想起耶穌的話。(約十四26) 2.4.10 聖靈是為主耶穌作見證。(約十五26) |
| 2.5 | 聖經 2.5.1 聖經是神的靈感動祂忠心的僕人,默示而寫下來的。(提後三16~17,彼後一20~21,弗六17) 2.5.2 聖經是為耶穌作見證的。(約五39) 2.5.3 神的話是永不改變的,神也不會背乎祂自己(提後二13)。因為神是信實的神,所以祂「自 限」於祂所說過的話;因為神是全智的,所以祂不會說錯話。 2.5.4 聖經就是神的聖旨,代表祂的權威,也就是祂自己的代表。 2.5.5 聖經為神啟示之最後與最高的權威。 2.5.6 聖經是神所賜給教會終極的真理、標準與權威。 (可由聖經的內容自證,並聖靈在歷代為聖經所作的見證而知) 2.5.7 聖經的默示有其獨特性與終結性,聖經的啟示完成之後,就不再有神默示性的啟示。任何人也 不能在聖經之內刪減或在聖經之外加添任何內容。(啟廿二18~19) 2.5.8 整本聖經是前後一致而完整的「一本書卷」。 2.5.9 聖經是基督教的憲法 。 2.5.10 一切的真理與實行,均以聖經的明訓或原則為惟一的根據。 2.5.11 一切事奉原則,以聖經為主導,這應當是本教會最基本的共識。 2.5.12 聖經是神所默示的,所以是無誤。(詩十二6;箴卅5) |
(3) | 約翰的洗 |
| 約翰的洗禮是悔改的洗。路加提到約翰來到約旦河一帶地方,去宣講「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路三3)。約翰的洗蘊含三方面的神學意義:(1)與徹底悔過有密切的關係,不僅要求外邦人如此,且認為猶太人也不能例外;(2)主要是末世性的,為彌賽亞的來臨作好準備;屆時,「祂要用聖靈與火」施行洗禮(太三11),所以,約翰的洗禮是瞻望「在世界的末了」(參太三12);(3)象徵道德上的潔淨,為人作好進入天國的準備(太三2;路三7~14)。 (摘取自「證主百科全書」,頁1286) |
(4) | 聖靈的洗 |
| 4.1 | 定義 | |
| | 聖靈的洗,乃聖靈在每一位信徒身上一次過的工作,使他們因知罪悔改,相信主耶穌基督,與祂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經歷重生,成為 神的兒女。 ( 徒一5,十一5~17; 羅六2-11,八9,14~16; 弗四4-6; 西二11~3;林前十二13) |
| 4.2 | 主耶穌的應許 |
| | 重生是聖靈的工作,是奧秘的經歷。(約三3-8) 聖靈的洗有別於施洗約翰的洗。(約一26;施洗約翰亦如此教導:太三11;可一8;路三16) |
| 4.3 | 聖靈的洗是基督徒必有的經歷 |
| | 信主耶穌的時候同時領受聖靈的洗。(徒十一15-17,十九1-7;參弗一13~14) 信徒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基督的身體。(林前十二13) 若沒有聖靈就不屬於基督,亦不是 神的兒女。(羅八9,14~16) |
| 4.4 | 特殊有形靈洗情況 |
| | 五旬節前的信徒,當時聖靈仍未降臨。 為了表明神對撒瑪利亞教會的接納。(徒八14~17) 信得不清楚,不明白受洗的意義。(徒十九3~5;弗一13) |
| 4.5 | 聖靈的洗所帶來的經驗 |
| | 最重要的經驗是生命的改變,從罪中得釋放、成為神的兒女。但這改變有時亦有一些外在的彰顯,如使徒行傳所記載的方言與讚美,亦有可能在事奉上有能力的彰顯。但要注意的是聖靈的洗與聖靈特別的充滿可能是同時發生的(徒二1~4)。新約書信中所強調的聖靈工作乃是生命質素的更新,使基督徒更像基督,以整個生命,包括宣講、服侍等工作來見證福音的大能。 (加五16~26;弗五15~20;帖前五15~22) |
(5) | 教會的洗禮 |
| 洗禮是一項教會禮儀,亦稱為水禮或浸禮(本教會稱為浸禮),是已經重生得救的人藉教會的洗禮向眾人宣告及見證其舊有生命已經脫離,並且已經因接受耶穌基督的救恩而得到新生命。(詳參羅六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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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恩賜 |
6.1 | 定義 6.1.1 廣義:任何神所賦予的都是恩賜。(這廣義並非本立場闡述之範圍) 6.1.2 狹義:恩賜是神賦予某種能力用以建立、造就教會,有恒常性果效。 (本立場所闡述的恩賜,除廣義一項外,均指此狹義來說的)其中超自然的恩賜,乃是神按不 同時代及地方的需要賜予教會的,這是祂能力的特殊彰顯。 |
| 6.2 | 信徒對恩賜應有的態度 6.2.1 恩賜乃『聖靈憑己意分給各人』的,所以: 6.2.1.1 恩賜主權在神手中,不是在人手裏,我們可以渴慕(切慕,desire)某些恩賜,但不能強 求。渴慕之恩賜應是最能造就人、建立信徒的。(林前十三章,十四1) 6.2.1.2 人不應勉強別人追求某些恩賜。 6.2.1.3 人不可自誇,因一切恩賜乃由神來的。 6.2.1.4 人不可高舉一些有恩賜的人,因為那是聖靈之工作,不是他本身有甚麼條件。 6.2.1.5 既是恩賜,便不會附帶條件才賜予。 6.2.2 每個信徒均擁有一些恩賜。 6.2.3 沒有任何一種恩賜是所有信徒都擁有的。(詳參林前十二章) 6.2.4 信徒的屬靈狀況不是由恩賜去衡量,乃是由愛心、聖潔生活及委身事主、見證主之態度來衡量 的。 6.2.5 教會應鼓勵信徒追求被聖靈充滿,而不是追求恩賜。但卻要鼓勵他們發掘且善用主已賜給他們 的恩賜去建立教會、造就別人、榮耀主基督。(弗五18~20) 6.2.6 有些吩咐,例如使人作門徒及彼此相愛,是每位信徒都必須實行的。若沒有愛,有恩賜也是徒 然的。(太廿八19~20;約十三34;林前十三章) 6.2.7 不能建立人、造就人的『恩賜』在教會公開聚會使用。是不合宜或引起不必要之誤會。 (林前十四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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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言的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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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方言是甚麼 7.1.1 定義:方言是神在第一世紀建立教會時,特別賦予教會的恩賜,為了印證福音的大能,教會時 代已告開始。 7.1.2 字義研究:無論古典希臘文、七十士譯本、Koine希臘文(通用)中,找不到有「靈話」、「舌 |